杨湖法庭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当庭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某 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朱某某 与张某某经过恋爱后共同生活,2009年9月16日生育一子,2011年3月26补办结婚登记。因生活中发生矛盾,朱某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与张某某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五年,育有一子,有着较好婚姻基础;且2013年3月原、被告又共同在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说明二人有着较好的婚后感情。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点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朱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既与事实不符,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如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感情摩擦,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关心、相互包容、进一步增加沟通、交流,以促进夫妻感情的不断加深,齐心协力经营家庭,培养子女,夫妻关系会和好如初,家庭也会更加幸福。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