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穆谋谋离婚。
侯某某系河南省人,在务工期间与本县穆某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相处,二人情投意合,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就落户问题二人发生了分歧:侯某某希望穆谋谋落户其家;穆谋谋不愿做上门女婿。为此,侯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穆谋谋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有着较好的婚姻基础,因家务琐事的分歧,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原、被告如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关心、相互包容、进一步增加沟通、交流,促进夫妻感情的不断加深,夫妻关系会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