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位于颍上县迪沟镇谢彭村塌陷区的水域内,谢某修用渔网围成一个养殖场所放养鱼苗。2013年10月30日14时许,谢某刚、谢某彪带人乘船在该水域内捕鱼,谢某修得知后便赶去制止,双方隔水相互辱骂,谢某刚、谢某彪上岸后先后遭到谢某修的拳打脚踢。造成谢某刚右侧第7肋骨骨折、第6肋骨皮质似不连续,两侧胸腔少量积液,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同时造成谢某彪右耳廓、右乳突部皮肤淤血、上唇红唇部破损、右背胸下部皮肤6厘米×6厘米淤血,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谢某修分别赔偿被害人谢某刚10万元、谢某彪3万元,取得两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修处置矛盾不当,失去理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综合被告人谢某修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和认罪、悔罪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