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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便宜,购买赃物被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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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4-08-01 09:25:39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近日,颍上县的李某就因为贪小便宜购买了赃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颍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1年底,被告人李某经江某(另案处理)介绍,在自家门前以2000元和1200元价格分别购买一陌生人兜售的豪爵铃木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伊科牌两轮踏板电瓶车一辆。几天后的一天晚上,李某又经江某介绍,在自家门前以3000元价格购买一陌生人兜售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6705元。经公安机关核实该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系姜某于20111222日被盗的车辆,案发后该车已被姜某领回。本案另两辆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来路不明、且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李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遂做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评析】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那么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2、看交易的价格,看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3、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出手。4、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本案中,李某购买摩托车不是在正规交易场所,而是在自家门前;从陌生人手中购买,无车辆手续;购买的赃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多次购买;以上可反映出李某对所购买的车辆是赃车主观上是“明知”的,因此,理所当然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