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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未给代理费,律师维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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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4-08-01 09:28:18 打印 字号: | |

随着现在法制社会的发展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打官司找律师越来越普遍,委托方出钱寻求专业法律人的帮助与服务,律师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理的报酬。但现实中,却出现接受了服务,却拒绝足额给付报酬。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案件,判决委托方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6000余元。

2013年度,被告陈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委托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原告按约指派本所某律师为被告陈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根据《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实行分段收费,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按百分之三收取代理费。被告陈某向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预交了3000元代理费,其余费用根据被告陈某获得赔偿款依据上述标准补交剩余费用。20137月,颍上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陈某在该案件中共获得24万余元赔偿款。依照委托代理协议,待案件终结后,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余元,被告已向原告预交3000元,尚欠6000余元未交。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按约指派了本所的律师余某为被告作案件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也应该按合同约定待案件终结后支付全部案件委托代理费。按合同约定,待案件终结后,被告还应该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余元。但被告陈某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律师代理费。所以,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余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