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因在他公司院内小便时遭到制止,便纠集王某对公司职员夏某进行殴打,致夏某受伤,为赔偿问题,夏某将陈某某、王某二人告上法庭。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王某连带赔偿原告夏某损失20325.8元,并承担诉讼费240元。
2012年10月9日21时许,陈某某因内急到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西路某公司院内小便时,遭到该公司职员夏某的制止,陈某某心中不快,便纠集王某对夏某进行殴打,造成夏某摔地受伤,住院治疗52天,花去医药费6331.8元。事故发生后,颍上县公安局对陈某某、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后为赔偿发生纠纷,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与王某对夏某进行殴打,导致夏某摔地受伤属实。陈某某、王某应对夏某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