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妻子与他人在争吵,丈夫不是上前制止,而是抡起铁棍向对方打去,最终致一人轻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与朱某同系颍上县润河镇村民,两人曾因集资修路发生过矛盾,关系一直不是太融洽。2013年11月12日下午,王某的妻子与朱某的妻子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撕扯,王某与朱某见状后遂参与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用铁棍将朱某左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朱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朱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对待,手持铁棍将他人打伤,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