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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请求变更扶养权需符和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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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4-08-01 09:38: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过庭审调查,综合分析原被告举证及本案具体情况,判决:驳回原告小秀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秀、被告小军均为颍上县人,二人于2003年在宁波打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5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生育一子小虎,2009年生育女儿小花,后双方因性格不投,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小秀于2012年初到院起诉要求与小军离婚,小军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主要为:1,小秀与小军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小军抚养,抚养费自理,小秀享有探视权。20143月,原告小秀以生活条件和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为由,起诉要求变更女儿小花的抚养关系。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协议离婚时,双方同意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原告列出的的理由不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且原告自离开两个孩子后一直没有联系,也没有探视过,被告小军也没有阻止原告小秀进行探视,根据事实和法律,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