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手续的繁琐及时间较长,因此催生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民间借贷一般都是有利息的。实际生活中相当比例利息都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近日,颍上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大彪一次性归还原告二军借款本金五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执行完结止)。
2012年5月6日,被告大彪向原告二军借款五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4%,2013年11月6日前归还。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被告大彪在诉讼中辩称,借款及利息属实,现在经济困难不能及时还款,另利息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据在卷佐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