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郭某,男,1970年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自2012年在颍上县某浴室担当搓澡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多次为该浴室的卖淫人员介绍卖淫,从而使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得以实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为卖淫人员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但念其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道德风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