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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伤,幼儿园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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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玉美  发布时间:2014-08-01 09:46:39 打印 字号: | |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处:一、被告安徽省颍上县×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损失19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原告陈×系被告颍上×幼儿园的学生。2012116日,原告在被告颍上×幼儿园上学,与小朋友玩耍时摔倒,导致原告陈×受伤。原告被送往颍上县人民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75元。201357日,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陈×,因伤致左下肢胫骨骺板以上线型骨折,其损伤致残程度构成X(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本次外伤后护理期限,建议自伤后之日起150日需设一人护理;伤后60日需增加营养。后为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申请对陈×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重新鉴定。20131126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陈×左下肢损伤程度,未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2、被鉴定人陈×的护理期评定为150日。

另查明:201291日,被告颍上×幼儿园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责任险额每人30万元,期限1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陈×在被告颍上×幼儿园上学,与小朋友玩耍摔地受伤属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颍上×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陈×的损失范围及数额为:医疗费675元、护理费14625元(97.5/天×150天)、营养费1200元(20/天×60天)、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1900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颍上×幼儿园承担。原告请求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赔偿损失,因该请求涉及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相应当事人可另案主张。对原告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杨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