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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彩礼只换来八十日同居 女方被判返还约十九万元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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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涛  发布时间:2014-08-01 09:48:52 打印 字号: | |

 

小王没想到,花了近二十五万元娶到家的“媳妇”,仅同居生活八十天便回到娘家不回来了。日前,颍上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女方家返还收受的彩礼款189280元。

小王与小贾经人介绍认识的第三天便确立了恋爱关系,除两个传统节日给未来岳父母送去共5000元礼金外,还给小贾买了近万元的黄金首饰,小王在给小贾家小礼20600元、大礼216000元及万余元的烟酒等食品物品后,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因债台高筑,小王欲向小贾要10000元还账,二人发生矛盾,同居生活仅八十天小贾便回到娘家不归。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借婚姻关系收受他人财物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将其收受的财物返还给另一方。鉴于小王与小贾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且小贾现已怀孕在身,酌定女方家返还给小王彩礼款189280元(按80%的比例)。

法官的话:善良风俗值得遵守、发扬,恶俗应该抵制、摈弃!尽管全国各地的婚俗不同,但近年来,不断攀升的彩礼却是不争的事实,少则几万、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不等,不但让未婚年轻人苦不堪言,而且也使不少家庭不堪重负而债台高筑。金钱买不来牢固、幸福的婚姻!

 

 

责任编辑: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