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偿款37100元。
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卜×请林×驶林×有的农用三轮车帮忙运输货物。卜×先将购买的货物放至农用三轮车,后林×购买的货物也放至农用三轮车。当日11时20分,林×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载带卜文友及货物,因避让相对方向的来车,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机动三轮车上的装载货物将同方向路边行人王×刮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林×赔偿王×近亲属损失106000元。后林×要求被告卜×支付赔偿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林×在卜×的邀请下去帮忙驾驶车辆运输货物,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权利义务关系。林×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死亡,卜×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林×在帮工过程中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可见其具有重大过错。原告林×在赔偿受害方损失后,要求被告卜×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全面分析本案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卜×承担损失的35%,即37100元(106000元×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