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社区干部的朱某某在处理本社区矛盾纠纷时,使用方法不当,致一人轻伤。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害人吴某与同村村民到颍上县某电线杆厂阻止施工,被告人朱某某(颍上县慎城镇某社区干部)带人到现场对吴某等人进行劝阻时,与吴某发生争执,朱某某用拳头击打吴某面部,致吴某两枚牙齿折断。案发后,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朱某某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