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经营网吧,经营数额达20余万元,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4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张某伙同绳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颍上县古城乡开设网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0183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开设网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数额达20余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