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其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的或反悔的或不履行的,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颍上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胡某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汪丽补偿款15万元。
原告汪丽与被告胡某伟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2月26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自愿同意离婚;2、男方自愿补偿给女方15万元,该款于2013年3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女方;3、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离婚后,时至2014年3月中旬,被告胡某伟一直未履行15万元的给付义务,原告汪丽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原、被告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被告胡某伟既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诉讼中要求分期履行的辩解意见也未获原告汪丽的同意,汪丽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