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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为夫妻共同债务 未曾签名也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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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涛  发布时间:2014-08-01 16:24:40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亮、肖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祥材料款45897元。

李亮与肖琴系夫妻关系,从事房屋装潢生意期间所需的部分材料均由原告王祥供应。一来二去的,李亮渐渐取得了王祥的信任,经常发生赊欠交易。2013年底经结算,累计拖欠王祥材料款45897元,李亮在结算清单上签了字。后被告不再经营房屋装潢生意,原告王祥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亮欠王祥材料款45897元属实。肖琴虽然未在结算清单上签字,但该欠款系李亮、肖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而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