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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横卧马路被轧身亡 肇事司机依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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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8-01 16:27:06 打印 字号: | |

朱某某,女,57岁,先天智力缺陷,人称朱呆子,某日朱某某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一人在公路上遛达,累了就躺在公路上休息,可她却没意识到危险的到来,当一辆三轮车紧急从她身边避开时,却遭到另一辆汽车的辗轧,致朱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姚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传讯时抓获。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月27日18时23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颍上县十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八里铺镇赵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三轮车未保持安全的距离和速度,在曹某紧急转向避让开横卧在路上的朱某某后,被告人姚某却来不及刹车、避让,从朱某某身上碾过,致朱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系颅脑和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姚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该事故经颍上县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同年1月29日,被告人姚某被传讯到颍上县公安局,即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肇事经过。同年2月19日,在颍上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姚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安全驾驶的操作规范,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姚某归案后立即主动向侦查人员供述肇事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