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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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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其乐  发布时间:2014-08-01 16:31:01 打印 字号: | |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学生陈某与乔某均系新时代学校的学生,两学生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嬉戏、玩耍,乔某不慎将陈某推到摔伤致残,给陈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赔偿事宜各方当事人协商未果,陈某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本院审理查明:新时代学校是一所全封闭式寄宿制民办学校,学生吃住在校,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金限额200000元。保险合同约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如果学校有责任,保险公司将对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向受害人予以赔偿。另查明,陈某遭受意外伤害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新时代学校是一所全封闭式寄宿制民办学校,学校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在校学生的安全,陈某与乔某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嬉戏、玩耍时致陈某意外伤害,学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学校的责任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陈某损失的70%,乔某的监护人承担陈某损失的15%,其余15%的损失由陈某对监护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方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