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建房时占用陈某的部分承包地,两家因此产生矛盾,争吵中,陈某持刀将张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损伤已构成轻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家住颍上县半岗镇黄连沟的陈某与张某系亲戚关系,且两家房屋毗邻,张某新建房屋时占用了陈某家的一部分承包地,两家因此产生矛盾。2013年11月5日11时许,两家再次为此事发生争执,争吵中,陈某持刀砍中张某的左手掌,造成张某左小指近节及掌指关节部的掌侧和内侧皮肤6.6厘米创口、左小指末节皮肤3.2厘米创口;左小指近、末节指骨骨折,左小指血管、神经、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张某左手小指两节指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费3万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处置矛盾不当,失去理智、持刀砍伤他人,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陈某归案后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犯罪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