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起诉要求取得孩子抚养权纠纷案件,因未能提供孩子合法有效的出生证明,其诉求依法被法院驳回。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1月生育女孩,取名王某某。后双方补办结婚证。2011年12月王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长女王某某随其生活。离婚诉讼期间,原告处下落不明情形,本院于2012年4月缺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被告隐瞒了婚生次女的事实。原告知道上述事实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次女判随其生活。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陈述生育有一次女,但双方既没有为其办理户籍登记,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出生医学证明,且原告陈述与其提供村委会证明关于次女的出生年月自相矛盾。其次女姓名、出生年月不清属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