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审结了李某某(1985年出生)盗窃一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村九州网吧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网吧内的电脑后盖卸掉,盗走网吧内电脑上金士顿4G内存条24根、英特尔I3CPU 17件。经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告人李某某所盗内存条、CPU价值1691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年逾七旬的老父亲主动到被害人家中赔礼道歉、替子求情,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庭审时,老人泪流不止,称其中年得子,本为幸事,由于过于溺爱,未严于管教,致其犯下大错,遂悔恨不已。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罪行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寄语:父爱如山,三思而后行,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