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颁布后,相关普法教育已实施多年,但时下农村,因各种原因,男女未登记即按农村习俗“结婚”的现象仍相当程度的存在。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女方按习俗仍要收受男方彩礼款,且相互攀比,索要礼金数额也越来越大。造成万一“婚”后双方发生矛盾一拍而散,就彩礼返还问题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纠纷。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军财物款90000元及黄金戒指(价值3449元)、黄金耳环、黄金项链、黄金吊坠(三件价值共16700元)各一件。
原告小军与被告小燕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2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婚约期间被告收受原告财物款120600元及黄金戒指(价值3449元)、黄金耳环、黄金项链、黄金吊坠(三件价值共16700元)各一件。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不能一起继续生活下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财物。而被告小燕辩称:原告彩礼款是118000元黄金戒指一件,彩礼款用于购买嫁妆及日常生活开支了,不同意返还原告财物。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收受原告财物款120600元及黄金戒指(价值3449元)、黄金耳环、黄金项链、黄金吊坠(三件价值共16700元)各一件事实清楚,考虑原、被告一起同居生活过,该彩礼被告应予以酌情返还。被告的个人财产无法查实,应另行举证主张;被告辩称原告的财物不予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