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秋,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弟居住的房屋前后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4年4月24日,颍上县公安局八里河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逻时查获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46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500株以上,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