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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数月,酌情返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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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玉美  发布时间:2014-08-04 16:19:59 打印 字号: | |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处:一、被告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财物款20000元及上海老凤祥黄金项链一条(质量16.03克,单价318元,折后价4937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同居时被告收受原告财礼款44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双方共同生活中因发生矛盾,导致分居生活,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收受原告财物款44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属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返还财物款的数额应酌情。被告辩称所收财礼款以用于偿还债务及共同生活支出,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陪嫁物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杨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