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既包含结婚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它虽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但同时法律对妇女又给与了特别保护。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一起妻子分娩未满一年、孩子尚在哺乳期,丈夫便提出离婚的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小杨与被告小江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31日,小江生育一男孩,取名杨风。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发生点矛盾,小杨便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江离婚。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原告小杨起诉与被告小江离婚时,小江分娩未满一年,也没有证据证明小杨起诉离婚确有必要。故,小杨暂时不具有诉权。颍上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遂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小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