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正在关门,李某仍驾驶三轮车向前行驶冲击大门,致一人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经济损失40118.91元。
李某与姜某同为颍上县工业园区原承包地农民,二人因土地施工承包发生争议。2013年10月2日上午,李某等人到颍上县慎城镇工业园区在建工地上阻止施工。当天下午14时许,李某驾驶一辆红色电瓶三轮车行驶至工地北门,看见姜某正在关东侧北大门,但仍驾车向前行驶冲击大门,致使姜某被撞开的铁门撞倒,左腿被铁门挤压,造成其左髋臼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害人姜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4天,花去医药费12363.91元。后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为十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姜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发现他人在关闭工地铁门时仍驾驶三轮电瓶车进行冲撞,造成他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其合理合法部分的诉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