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重型半挂车上道路行驶,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超载的重型半挂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三十镇铺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吴某撞倒并碾轧后,致其当场死亡,田某逃离现场。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田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田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和认罪、悔罪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