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变型拖拉机,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与他人发生刮撞,造成一人死亡,汪某某的违法行为及其行为过错是造成此起非道路事故的直接原因。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2月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变型拖拉机,在颍上县南照镇废弃的老105国道上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南照镇付庄村路段时,因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与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刮撞,汪某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从王某身上碾轧过去,造成王某死亡。案发后,汪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向南照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因疏忽大意,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和认罪、悔罪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