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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引发的民事诉讼时效应当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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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海燕  发布时间:2014-08-04 16:31: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4月28日,杜某指使李某等人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于当晚乘坐周某驾驶的五菱面包车,到杨某的住处对其进行殴打。2013年4月27日,杜某等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等。杨某得知杜某等人被判刑后,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杜某赔偿因故意伤害身体造成的损失。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诉讼时效的适用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的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被害人杨某于2010年4月被杜某等人故意伤害,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一年至2011年6月,其在2014年5月才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一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则。本案的民事诉讼是因犯罪行为所引发,被害人在正常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因基于被告杜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应从杜某所获之刑发生法律效力,即杨某不能行使权力之障碍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被害人杨某于2010年4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可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检察机关于2013年3月提起公诉亦可视为“提起诉讼”,据此,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则上可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至20年不等,而民法的一般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二年。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在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前,民事诉讼一般是不能审理的,假如不能延长民事的诉讼时效,那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可以参照刑事诉讼追诉期限(本案为5年)的规定,保护被害人陈某的合法权益。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但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有违上述司法解释的初衷。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保护其民事权益,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保护,则有悖立法旨意。结合本案,被害人杨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报刑事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以切实保护被害人杨某的民事权益。

 

责任编辑: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