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在加油站院内被狗咬伤,狼狗主人及加油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来人呀,救命呀”, 2013年4月16日上午,一阵凄惨的呼救声从颍上县某镇某加油站的后院里传来。
正在忙碌的加油站老板王某及几个工人和正准备加油的人们赶忙往后院里跑,只见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被一个大狼狗扑倒在地上不断地撕咬;这个中年人满身是血,边抵挡狼狗的撕咬,边大声的呼救着。王某赶紧和工人一道七手八脚的把狼狗从中年人身上拽开制服后,把中年人从地上扶起来,连问他怎么回事。
原来,中年人叫张某,驾车来此地办事。到这个加油站加油,把车停在前面,就到后院解手,谁知,刚进后院,一条大狼狗就扑了上来,他没有思想准备,加之惊吓过度,一下就被扑倒在地,然后狼狗就疯狂的咬他身上及胳臂。
看到他身上及胳臂被咬的鲜血淋漓,王某赶紧打了120,张某到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因伤情严重,被送到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后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花去鉴定费800元。张某伤好后,找王某要求赔偿损失,几方争执不下,无奈,张某将王某、李某告上了法院。
【争执】
原告张某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我在王某经营的加油站内被李某的狼狗咬伤,王某、李某理应对我的损伤进行赔偿。
王某不以为然,原告到后院方便也没经我允许,且狼狗不是我的,是我员工李某的,我不赔偿。
李某说,狼狗是我的不假,平时我上班时就在后院给老板看东西,性格很温顺,从不咬人,你肯定惹他了,不然它不会咬你。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人证言及照片,显示狼狗栓有铁链子在院子一角不可能咬伤原告。
【处理】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且根据举证规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王某系加油站所有人及狼狗管理人,李某系狼狗所有人,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李某不能证明受害人张某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后本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兑现: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6000元;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4000元,三、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点评】
本案涉及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有两个构成条件: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和管理的动物。因此,野生动物不属此列。2.须因动物自身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这是指动物动物基于其自身的危险性,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实施的自身动作。因此,如果动物在人的驱使强制下伤害他人,则动物实际上成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应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而非动物致人损害。依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三条:1.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受害人有挑逗动物致害。过失是指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被动物损害的危险而不予躲避的心理状态。受害人因故意行为而致害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但是,如果受害人因过失致害的,则不能机械理解《民法通则》第126条而认定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免责,而应当结合该法第131条的规定,根据致害发生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免责还是减轻责任。2.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有意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人损害的是故意。第三人应预见到损害的发生而未预见到或者预见到而希望能避免的,是过失。第三人过错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有过错,则仍应当承担责任。3.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事先有免责的约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事先有明示或者默示的免责约定时,可以免除责任。在诉讼中,有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他不能证明上述免责事由的存在,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狼狗咬伤原告的事实三方均予以认可;而王某、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照片,仅能证明狼狗在通常状况下是栓有铁链子,而不能证实事发时该狼狗的状况,更不能证明有任何免责事由的存在。因此,其答辩主张理由不成立。其作为动物管理人及饲养人,均应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如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张某在加油站加油过程中,被加油站管理、李某饲养的狼狗咬伤,且无任何免责情形存在,该加油站(王某)及李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分别实事求是的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对此结果双方均较为满意,案结事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均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