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甲,男,199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
法定代理人:陈乙(系陈甲父亲),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
法定代理人:张丙(系陈甲母亲),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
被告:乔某,男,199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刘集乡。
法定代理人:乔某某(系乔某父亲),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刘集乡。
被告:新时代学校(以下简称新时代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城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告诉辩主张及证据:
原告陈甲诉称:其在新时代学校上学期间,课间休息时,被同校学生乔某推到摔伤致残,给其造成的损失尚有71547.5元未得到赔偿,新时代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列被告给予以赔偿。
原告陈洋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1、陈甲的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其全家人的基本情况,2、新时代学校证明两份,证明陈甲同学2009年9月—2012年4月在该校就读,给校系寄宿制学校,陈甲系被乔某摔倒致伤,3、陈甲的住院病例、用药清单,证明其治疗过程,4、医疗费发票,证明陈甲家人支付的医疗费情况,5、交通费票据,证明陈甲家人为治疗支付的交通费,6、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陈甲的伤残情况和支付的鉴定费用。
被告乔某辩称:其家人已经交给学校13000元了,学校当时说是借的,我要求学校还我家13000元。
被告乔某没有举证。
被告新时代学校辩称: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职责,校方无责任,陈甲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赔偿,原告已得到26000元赔偿,再次起诉无道理,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时代学校向本院提的列证据是:1、学生手册,证明学校已尽到管理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2、保险单一份,证明新时代学校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金额20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校方没有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乔士豪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的请求项目中有的不属于赔偿责任,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新时代学校是一所寄宿制民办学校,进入该校学习的学生吃住在校,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原告陈甲2009年9月—2012年4月在该校就读,2012年4月6日上午10时许,因课间休息,原告陈甲与被告乔某等同学在该校操场上玩耍时,乔某不慎将陈甲摔倒,致陈甲左踝关节损伤,后入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25898.5元,陈甲的伤情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甲,因意外损伤致左胫、腓骨骨折、后板损伤,其损伤致残程度构成x(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甲,本次外伤后护理期限,建议自伤后之日起90日内需设1人护理;伤后60日增加营养。”陈甲在治疗及康复期间,新时代学校及乔某家人分别向陈甲支付13000元(总计26000元),最后一笔8000元的赔偿款学校于2013年8月付清。为索要余下赔偿款,原告陈甲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又查明:新时代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从2012年2月23日0时起至2013年2月22日24时止,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00元。
本案是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有三个关键问题:一是诉讼时效问题,二是赔偿适用标准问题,三是责任划分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时效问题,本案案发时间是2012年4月6日,住院治疗4日,起诉时间是2014年4月30日,单从时间上看,案发至起诉时已超过两年(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1年),但在这期间学校和保险公司以及乔某家人多次向原告支付过赔偿款,累计支付26000元,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这一事实,原告主张最后一笔8000元的赔偿款是学校2013年8月份给付的,但学校拒不提供原告收款的收据,由于该主张不利于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推定原告的这一主张成立,这就是说,诉讼时效从2013年8月学校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2013年8月底到起诉时不到一年,并没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所以被告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问题,赔偿适用标准问题,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陈甲2009年9月—2012年4月在该校就读,由于该校是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并且学校坐落在城镇,学生吃住在校,时间已连续达两年半之久,完全符合适用城镇标准的法定情形。
第三个问题,责任划分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新时代学校系封闭式寄宿制学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应当主要有学校负责,即新时代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学校承担陈甲损失总额的70%,但新时代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新时代学校承担的赔偿款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新时代学校先期赔偿了陈洋13000元,该款应当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中扣除;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自己的子女在学校学习期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安全,但监护人疏于管理,对事故的造成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院酌定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承担15%的责任。
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未成年人在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学习,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但学校履行的并不是监护职责,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法定的,非由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本案中两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仍然是他们的父母,而不是学校,学校承担的是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