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份的一天上午,笔者从审判庭开庭归来,在办公大楼门前遇见一年过花甲的老爷爷,抹着眼泪踉跄着往外走,边走还气愤的自言自语:法院不讲理,我不告非让我告,我可该咋办呀……”。看到老人无助的样子,我心底一酸,也很好奇,忙把老人扶进接待室了解情况。
老人姓张,今年71岁,某镇某村人,和老伴生育有三子一女,均已结婚分家,几年前老伴也已去世。近年来,自己逐渐年老体衰,就要求几个儿子兑钱赡养。二儿张二、三儿张三按老人要求每月给200元生活费;闺女住的远,但逢年过节也带东西来看他;只有大儿张大对自己不管不问。不过,“少事并无事”,老人就这样省吃俭用,倒也能勉强度日。但前期,老人有病住院花了不少钱,向儿子要钱时,大儿仍然不给,还是二儿,三儿给了钱。但二儿媳妇撂下话,要是老大再不给钱,“前有车后有辙”,她也不给了。老人想想也是,就找邻居及村里干部找大儿协调,希望他在赡养老人时起带头作用,但老大“油盐不进”,就是不听。无奈,村干部就叫老人到法院去起诉老大。
承办法官告知老人,要把二儿、三儿及闺女都列为共同被告才行。老人很是无解:“就大儿不问我,我就告大儿,凭啥非让我都告着?”,法官向老人解释了半天,但老人感觉还是不能都告着。几经周折,老人很是难过,一气之下打算回家不告了,想想自己的处境,老人泪流满面。
像这类型案件,法院实践中通常的做法确实就是追加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案件的诉讼。我忙问老人为啥不同意追加,老人哽咽着对我说,你不知道,我四个子女中三儿对我最好,但他负担重,身体也有慢性病,经济条件在子女中最差,常年在外打工;二儿还好,但不当家,儿媳妇经常为赡养我时老大不出钱与二儿生气;闺女离的远,对我也还行;只有老大孬熊,所以我得告他。但要是追加其他人,三儿本来就尽力问我,我咋能还告他;二儿好面子还不当家,本来为我的事家庭就好生气,如我还告他,他家庭肯定闹矛盾,以后说不定气的再不问我了;农村有儿的都是儿子赡养,没有叫闺女兑钱的,叫闺女兑钱也惹人讲。你说我能那样做吗,我情愿不活了,也不能告他们呀。
听到这,我陷入了沉思。我家也在农村,老人的心情我完全理解,老人所说的情况也符合农村实际。对这类案件此种情况的处理也确实在实践中存在针锋相对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追加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也就是我院承办此案法官对本案中老人所说的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无需追加当事人,只需判决张老大一人承担的其应当承担的赡养份额即可。
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在这里想发表自己的看法,笔者写本文要阐述的问题也就是,在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时,法院是否强行要求原告追加或可以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在此,笔者声明,只是对上述要讨论的问题结合本案,按照自己的理解说出自己真实的看法,并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谈谈粗浅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不到及不对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造成两种观点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没有明确赡养纠纷案件中确定被告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仅仅规定了继承遗产时的相关规定: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上述情况,造成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感觉“无法可依”,莫衷一是。
【二】两种意见的各自理由。
持第一种意见认为: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人的四个子女在赡养义务的范围内是一个共同的义务整体,即争议的赡养关系是一个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必要的共同诉讼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他子女为共同被告。也就是我院承办此案法官对本案中老人所说的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并非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老人有权选择对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这是老人充分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法院无需追加当事人,只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老人的诉请判决张老大一人承担的其应当承担的赡养份额即可。
【三】笔者的看法及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以职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法院无权强行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应主动审理。因此,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不应该主动将张某的其他三个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依据该原则,应充分保障张某的处分权利。张某选择起诉自己丝毫不尽赡养义务的大儿子,而不列其他子女作为被告,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
3、此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但本案中四个子女的诉讼标的义务不是共同所有,而是大家都有,不是共同对张某的义务,而是分别对老人的义务,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四个子女的赡养义务也并非是连带的,不会因某一个子女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而免除了其他人应尽的义务;也不会因老人从某一子女处获得了赡养,而丧失了对其他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起诉的意义在于明确某一子女的赡养义务,与此同时也保留了对其他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权利。
4、有利于保护被赡养人的利益。此类案件不强行要求追加或不依据职权追加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更有利于保护老人的利益。因赡养纠纷发生在血缘、亲缘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适用国家法来进行裁判。在被赡养人子女较多的情形下,原告原本仅对不履行赡养义务之子女提起诉讼,如果此时法院依据职权追加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或激化家庭矛盾,使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再履行其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害被赡养人的利益。如本案中如追加二儿、三儿,则违背老人的真实意愿,还可能引起其家庭不和。二儿、三儿本来已对赡养老人尽了义务,还起诉他们感情上也难以接受,会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客观上不利于老人赡养问题的真正解决。
5、追加与农村习俗不符。首先,“打官司”在普通群众看来是非常严肃的事情,被人告上法庭总体上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更别说是因赡养问题被自己的父母所告,这会让社会上对自己的评价降低。追加全部子女作为被告会“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样就把已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也和不尽义务的子女一样,被社会舆论“一棍子打死”,我想,这也是老人不愿意追加二儿、三儿的根本原因所在。其次,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虽说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但农村的现实情况是,有儿有女的老人,会把宅基地、可耕地等分给儿子,家产也是有儿子继承,没有闺女的份。闺女也很少对此提出异议。相应的老了需要赡养时,有儿的都找儿子,而不会叫闺女兑钱,这就是农村的实际。我想,本案老人不想起诉闺女也是农村的习俗使然。
6、追加与立法精神相悖。《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案件中,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老人需要的不仅仅是可供晚年生活的物质条件,也包括精神上的关怀。有赡养能力而不赡养老人的子女,首先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实践中,如果全部追加,最后会引起相互推诿,导致家庭矛盾更进一步激化。这明显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
, 7、赡养义务具有特殊性。赡养义务应属法律明文规定的每个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之责、不可分之债,各子女虽具有相同的赡养义务,但彼此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以其他赡养人履行义务为前提,并且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子女在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法院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时,往往以每个赡养人根据其生活状况、经济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分担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被赡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粮食等实物方式来实现。本案老人中明确要求大儿与其他儿子一样按月承担赡养费也是符合实际要求的。法院对原告的请求只需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做出合理裁判即可。
8、盲目的追加其他子女为共同被告,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处理和解决。如本文开始时的案例,老人的三子在外打工多年,女儿居住较远。老人年纪大了,可能只是电话联系,并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地址,如追加他们,只会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不利于保护老人的权益。另外,还如前文所说,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使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更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
综上,充分考虑以上情况,追加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需应尊重老人的真实意见,而不是强迫。
【 四】、几点建议。
1、建议有权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制定具体的符合实际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利于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心中有数。更有利于老人赡养纠纷案件的及时合理解决。
2、在此类案件的具体处理规定出台前,建议法院对只起诉部分子女的赡养案件(如前述案件)予以正常立案。审理时行使释明权,在充分征求老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追加当事人。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根据原告的请求、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原告的实际需要做出合理的裁判。
3、审理该类案件时要多做调解工作。此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靠判决是起不了良好的社会作用的,也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宜用调解来化解双方矛盾。调解中要不辞劳苦,多做思想工作。可积极请求基层组织配合,找德高望重的公亲户长出来做思想工作,促使子女主动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4、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近几年来,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案件层出不穷,现在的年轻人对于亲情过于冷漠,不仅辜负了年迈的双亲,更不利于社会道德的构建、传统美德的继承。面对着一起又一起的赡养案件,作为承办法官,应以手中具体案件为契机,加大婚姻家庭法律普及力度,通过到现场调解、巡回法庭审理此类案件,让全村甚至全镇的年轻人通过具体案件警醒自己去关爱老人,通过法律来修正这种不正之风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