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颍上县人民法院对今年1-5月份上诉发改案件进行了回访。通过对案件当事人回访活动,促进法官依法、高效、廉洁办案。
一、开展回访案件当事人活动的基本情况
2014年1-5月份颍上县人民法院上诉发回、改判案件25件,发改案件数仍居高不下。
这次案件回访,共调阅上诉发改民事案件15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10件,其他5件 ,通过电话、走访、约谈等形式回访案件当事人20余人,回访的内容为办案法官在办案中是否有枉法裁判及不廉行为;回访中要求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掌握和熟悉案情,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并详细记录回访内容。
二、 回访基本情况
(一)在回访的15件上诉、发改的民事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反映没有发现办案法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
(二)回访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10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件,上诉一方当事人为保险公司,反映法官认定、计算等有误,案件判决偏颇。
(三)非保险公司上诉案件4件,当事人反映与案件承办人观点不一致,分歧大,达不到其的要求,导致当事人上诉。
三、对回访情况分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发改所占比例大。上诉发改民事案件15件,机动车交通事故10件,占 67%。主要原因一是此类案件证据繁杂,真伪并存,认证容易出错。证据质证、认证难度大,有的交警部门作出的部分事故认定书不规范、不完整。二是赔偿项目众多,计算复杂,容易出错,加之在认定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有照顾受伤害一方的成分,所以在赔偿上数字有出入。三是对相关法律条款解释的理解存分歧,未与上级法院对口部门沟通,未形成共识,也是发回、改判的原因之一。
(二)部分法官的业务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面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增多,由于法官受法律教育的知识结构、法律观念、社会阅历等方面影响的差异,在认识判断上容易发生偏差,裁判确有错误或存在明显瑕疵,改判案件7件,发回重审案件8件。主要表现:一是在案件实体处理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明,裁判结果错误,或是在自由裁量时显失公正。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个别法官工作责任心及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细致导致案件被发改。一是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比如遗漏诉讼主体、数额计算错误等。如果在工作时加以注意,类似这样的案件发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二是简单办案、机械办案,一判了之,导致案件上诉。比如在发改的11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占整个发改案件的73%),有的承办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为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上访闹事,所以往往办理此类案件没有办理其他案件那样严谨,审查证据及赔偿项目、计算等工作粗枝大叶,导致集团案件上诉,是上诉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四)当事人自身因素所致。有的上诉人由于在一审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而败诉,对新证据的提取存在困难,而在二审中又提交了新证据。
四、案件回访建议
(一)加强审判业务学习,不断更新业务知识。近年来,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对法官业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法官裁判案件是以法律为准绳,故法官掌握、理解法律法规的多少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对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其裁判有时大相径庭,适用此法律法规原告胜诉,而适用彼法律法规则原告败诉,因此,只有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疑难案件的研究,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提高案件质量,才能有效地降低上诉率。
(二)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法,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案件各个环节,努力发挥调解制度定纷止争、息诉止纷的功能。特别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不要盲目下判,法官应依法律规定在事实清、道理明的基础上,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降低上诉率,化解上诉改判风险。
(三)坚持司法为民、增强责任心。法官要站在司法为民的高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培养审判人员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一是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政治觉悟、人生观、价值观、主人翁意识、工作热情、生活态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二是要加强对法官敢于认错,敢于承担责任的意识的教育培训,因为只有敢于承担责任的人才能真正承担起责任,才能真正具备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才能公正廉洁司法。
(四)建立案件审查机制,实现审判质量有效监控。为提高办案质量,可采取承办人自查与审监庭评查相结合的办法,围绕程序法的执行情况,案件的定性和实体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裁判等内容,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进行重点审查,查原因,找症结,并适时召开案件分析会,研究发回、改判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降低发改案件。
(五)加强沟通,共同处理好案件。基层法院应就上诉发改案件,加强与上级法院沟通和联系,便于二审合议庭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对于案件在一些认识上和自由裁量有不同看法的,多相互交流,存同去异,以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