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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遭遇法律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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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4-08-07 10:23:14 打印 字号: | |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就要牵涉到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正常的离婚案件,在法院判决后,子女抚养权问题都能得到很好地执行。但是对于有些案件就会遭遇法律尴尬,这说明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和解协商、说服教育在审判实践中也占有很重要地位,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增强诚实信用的遵法守法意识尤为重要。
      案例一:有一对夫妻,在生育一男孩后,夫妻和睦相处了一段时间。孩子上小学时,女方到上海打工,儿子由男方父母接送和抚养。后来夫妻感情亮起红灯,女方很少再回家,男方起诉离婚。某法院认为,孩子长期与男方共同生活,女方没有尽到作为一个母亲的抚养义务,而且长期打工居无定所。逐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法院以公告送达判决书。后来女方得知情况,在购买孩子喜欢吃的食品和衣服后,偷偷地来到学校,趁学生下课之时,接走了孩子,隐匿在上海打工的地方。
     案例二:有一对小夫妻婚后生育一男孩,第二年双方都出去打工,刚满周岁的儿子由男方父母抚养。由于两人长期在外打工,聚少离多,缺乏感情沟通,女方起诉离婚。某法院按照法院规定,二周岁以内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的规定,判决儿子由女方抚养。但男方父母死活不给,到处转移隐藏孩子,甚至连儿媳看一眼都不让,害怕孩子被抢走。
     案例三:有一对夫妻,生育一女孩。后双方离婚,女孩判给男方。几年后,女方在某大城市找到一份稳定工作,收入可观,并购置房产,但仍一直单身。因思女心切,重新起诉争夺女儿抚养权。某法院认为,女方的各种条件明显优于男方,便于孩子的今后发展和成长,改判女孩由母亲抚养。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找人,甚至对男方采取了拘留措施,都没有成功执行。
      以上三个案例,法院均是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裁判,但是合法的判决却得不到正常的执行。这说明法律遭遇到了尴尬,几千年封建社会传宗接代思想已根深蒂固。鉴于此,最高法院要求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采取抢夺小孩的做法而强行执行。大家都知道,“执行难”是全国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所以各地法院在判决时,就要考虑到今后的执行问题,在判决时一般是孩子在那一方,就判决随这一方当事人生活。但是,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修改,比如哺乳期内的子女(法律解释规定是二周岁),原则上随母亲生活,这是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不按此条规定判决,就被视为违法;按此条规定裁判,判决等于一纸空文,而且会引起权利方的缠诉,给法院带来更多的麻烦。
      不执行就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是不是可以对藏匿孩子的父或母一方,罚款、拘留,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孩子是个大活人,毕竟不是金钱或物质那么简单。他藏匿你得有证据证明,他妨碍了诉讼。法律规定孩子10周岁以上,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但孩子在随父或母一方生活,被当事经常的灌输诱导,孩子对未来生活的选择,缺乏分辨是非的主见和判断。综上所述,就会出现争孩大战、拉锯站、持久战,多次执行、多次诉讼,浪费审判资源,消耗双方当事人的精力和情感,最后受伤是孩子。
       要消除子女抚养权的尴尬,一是在判决时,孩子在谁处,判给谁,避免执行困难;二是宣传法律知识,做好双方思想工作,针对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平等协商;三是运用好探视权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情况发生变化,也可另行起诉。在孩子大时,尊重孩子的选择。总的法律原则是,从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出发。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