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是商品房最终的确定面积,也是商品房计价的最终依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因而产生了面积误差的纠纷问题。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交房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约定面积,开发商与购买人进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差额款12000余元。
2011年2月,被告李某与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原告开发的房屋一套,约定面积为119.3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368.25元。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应由买方补足。后经颍上县房地产管理局测绘,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126.78平方米,房屋面积差为7.43平方米,原告为此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补交房屋差额款12058元。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被告李某应按购房合同约定补交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价差额款计12058元,比购房合同约定多出的7.43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安徽省颍上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补交房屋差额款12058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