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诉请离婚被驳回

分享到:
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4-09-10 10:16: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结一起诉请离婚纠纷案,因该案的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认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为1995年以后,依法不能认定双方系事实婚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军与被告阿秀经人介绍于19959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又收养一女。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阿秀于2004年外出务工不归,为此,原告李军于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21日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原、被告于1995年同居生活,不是合法夫妻。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阿秀系合法夫妻关系,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