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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不还,法院判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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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4-09-10 10:39:24 打印 字号: | |

从别人处拉货赚钱,却不履行合同义务,拖欠货款不付,还为躲避债务返还老家。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某沙石款72600元。

原告顾某系浙江某市人,在当地经营一沙石场,被告张某系安徽省颍上县某镇人,在原告顾某所在地区从事运输,经常购买原告的沙石,共赊欠原告顾某沙石款72600元, 20095月被告张某向原告顾某出具欠其沙石款72600元的欠条一张。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付并返回家乡,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欠原告顾某沙石款72600元未付属实,有被告张某给原告顾某出具的欠款条据在卷佐证,原告顾某要求被告张某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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