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138.9元。
2013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徐某到被告人马某某家中索要装修塑钢窗欠款时,双方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马某某用铁锨把将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诉讼过程中,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八里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徐某发生纠纷,故意伤害徐某的身体并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自首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