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达800余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1999年夏天,被告人韩某找到闫某(已判刑),让闫某帮助其贩卖淫秽光碟。同年9月16日,韩某与钱某(已判刑)电话联系购买淫秽光碟,并约定好货款、接货时间、地点、车辆号等运输方式。之后,韩某便在阜阳市大戏院找到阜阳至合肥的客车的运输人员李某某、丰某、戴某,让他们从合肥市带一箱货回阜阳,并交给他们货款2600元及运输费用。当日下午,钱某在合肥交通饭店后院将一封好的纸箱交给李某某、丰某、戴某并取走了货款2600元。当该客车途径颍上县时,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清,纸箱内藏有疑似淫秽光盘862张。当晚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对李某某、丰某、戴某进行审查时,李某某的亲属将正在阜阳市客运站准备接取淫秽光碟的韩某、闫某扭送至颍上县公安局。次日,从韩某家搜出126张疑似淫秽光碟,经鉴定此988张光碟均属淫秽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于1999年9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00年1月7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3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达800余张,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惩处。但被告人韩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所贩卖的淫秽物品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