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请求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因原告的主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佑坤的诉讼请求。
原告佑坤与被告华荣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底,双方因感情破裂经颍上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孩小丽、男孩小军均随原告佑坤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佑坤自理。现原告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两个孩子,且小丽现已12岁,从生理上、生活上随原告生活多有不便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婚生女孩小丽随被告华荣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华荣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诉称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调解离婚后,婚生女孩小丽一直随原告佑坤生活,未有证据证明不利于小丽身心健康成长;被抚养人小丽也未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综上,原告诉请变更小丽的抚养权归被告,无正当理由,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