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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挖掘机失误致一人死亡 男子获刑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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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4-09-10 16:02:41 打印 字号: | |

陶某驾驶操纵挖掘机作业时,因操作失误,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驾驶、操纵着挖掘机在为被害人朱某拆除二层楼房。朱某站在一端悬空的楼板上正在往挖掘机机械臂上的挖斗拴挂钢丝扣,陶某操作着机械臂和挖斗接应钢丝扣时,不慎碰撞到朱某脚下的楼板,楼板折断,朱某在坠落时,头部被挤压在被误操作的挖斗和折断后倒挂着的楼板之间,身体其他部分悬空。朱某被送往颍上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陶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朱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050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在操作挖掘机作业时,忽视(包括被害人)隐患和危险的存在,且操作失误,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陶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在侦查人员调查询问时一直如实供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