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宣判,因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撤销原判决的缓刑,前罪和后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400元予以追缴。
2009年7月7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3月1日至5日,张某与江某(已判刑)在颍上县慎城镇二新街租赁一间门面房开设洗头房,容留卖淫女李某、孙某分别卖淫10余次,每次从中获取20元、30元不等的收益,共计获利人民币400余元。2013年12月3日,张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容留他人卖淫的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容留两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卖淫的全部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依法应当撤销其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中的缓刑部分,将两罪执行并罚。其违法所得400元依法应予追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