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着相同卤菜生意的宋某与周某在一条街上摆摊,因生意竞争两家产生矛盾且日益激化,最终大打出手,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宋某和被害人周某两家在颍上县谢桥镇菜市街内摆摊设点,经营着相同的卤菜生意,因相互竞争,两家产生矛盾且日益激化。2013年6月3日21时许,两人的妻子在摊位前发生口角,两人闻讯后相继参与争吵。周某持一铁棍击中宋某的头部,随后宋某持一菜刀砍中周某的左手部。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3年10月29日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事件的经过。
2014年7月6日,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周某就民事赔偿一事达成和解,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费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处置矛盾不当,失去理智,持刀砍伤他人,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具有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周某在案发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