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学校门前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操作失误,将行人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被告人闫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闫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颍上县润河镇建设街润河小学门前路段,因疏忽大意、遇险情判断操作失误,撞倒行人许某,造成许某死亡。经颍上县交警部门认定闫某的行为是造成此起非道路事故的根本原因,许某无过错。经鉴定许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同日,被告人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闫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3.5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非公共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撞倒,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被告人闫某犯罪的事实、危害后果、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闫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