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J女士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仍然被驳回了离婚诉讼请求。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J女士和W先生自由恋爱后于1993年共同生活,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后来村民委员会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村干部为其填写了两本结婚证。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J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颍上县人民法院认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原、被告虽然持有结婚证,但其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且该结婚证既无当事人准确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也无编号、明确的颁发日期,不能认定原、被告系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J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