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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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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群英  发布时间:2014-09-10 16:59:57 打印 字号: | |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先弄清楚,签订合同的对方是谁?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其平常自称的信息是否一致,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2013年12月6日,被告沈某购买原告张某52500元的内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沈某偿付原告张某货款5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的身份信息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均无人签收,经公安机关查证,公安户籍系统信息中无沈某此人。故原告张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高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