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还钱这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些人就不这么认为。颍上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货款5000元。
2011年6月,被告王某购买原告张某价值5000元水泥,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便杳无音信。2014年元月,原告张某找到被告王某时,王某在原欠条上写明一月以后给钱。2014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王某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欠原告张某货款5000元未还属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证明。被告王某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