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债务人不接听;到其家中,又找不到债务人。无奈,债权人诉至法院。颍上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小李系安徽寿县人,小白系安徽颍上县人,二人在外地打工期间相识。因为是安徽老乡,且又是一河相隔的临县,在小白遇到困难时张口向小李借款时,小李爽快地答应了。小白给小李出具的借条载明:“本人小白(身份证号码)于今日向小李借款现金人民币(柒万元整),本人承诺2013年12月30日还清,如过期未还,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小白(身份证号码) 借款日期:2013年6月2号”,小白在自己的身份号码及名字上捺了指印。该款到期后,经小李多次催要,小白久拖未还,到后来干脆就联系不到小白了,小李找到其家中也见不到小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小白不按约定偿还借款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其依法应予偿还。遂当庭判决:被告小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小李借款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