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王某因拖欠吴某工钱一直未付,被吴某起诉至法院,王某为此心怀不满。2014年2月28日18时许,王某在颍上县夏桥镇颍林村遇到吴某,二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厮打中王某持玻璃茶杯将吴某的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吴某发生纠纷,故意伤害吴某的身体并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王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行为愿意接受其为帮教对象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